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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約後爽約 外遇夫須依約賠償
毛姓男子婚後隔年就帶小三回家幽會被逮到,且卅多年來
外遇
不斷,三年前他為彌補對妻子的虧欠,簽約立下每月付七萬元,付到妻子死亡為止,再付五百萬元和一幢房子贈妻,但事後爽約,法官認定契約有效,判他必須依約付款「賠到死」。
律師陳亮佑指出,在契約自由化原則下,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如包養等屬於契約無效外,法律對契約內容和屢行方式通常不輕易干涉,如果是被詐欺、被脅迫簽約,當事人可以主張撤銷。
桃園地院調查,毛男的妻子提告指出,夫妻結婚卅多年,丈夫婚後隔年趁她上班就帶小三回家幽會,她數度原諒,但丈夫
婚外情
依舊不斷,三年前她又發現有小三後,丈夫認為這些年虧欠她,簽約同意每月付七萬元生活費直到毛妻過世為止,另註明「願付五百萬元精神損失費和加贈一戶房子」。
毛妻指出,丈夫剛開始每月只付她五萬餘元,至於五百萬和房子卻絕口不談,她不斷催促都無效,她認為丈夫在耍賴、不想認帳,才會打官司要丈夫兌現承諾。
法院審理時,多次傳毛姓男子答辯,他都不曾出庭,也沒提出任何說明和答辯。
法官檢視契約,確認毛姓男子簽下「屢次
婚外情
,願意賠償精神損失費五百萬元、每月付七萬元生活費、直到妻子死亡為止」等內容,法官以夫妻契約是自主決定,毛的承諾應受契約拘束,且毛男未舉證履約條件過高或顯失公平,判決要兌現承諾,是罕見外遇要「付到死」為止的案例。
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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