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抓姦簽切結 再犯可強制求償
蘋果日報 2008/10/08
不具名讀者問:
今年八月我發現老公偷吃抓姦,雖沒抓到但女子承認通姦求我原諒,還簽切結書載明「已與男方配偶達成和解,日後若發生以上相同事件,不管是否捉姦在床,只要此男子出現在此女子房門內,對方元配即可要求精神賠償新台幣壹百萬元整」。
十天後,我又發現老公和該女子睡在她房間,我會同警方找上門時有拿手機拍照,當時先生只穿內褲躺在房內。此女傳來簡訊,要我別告她,她會精神賠償五十萬元(簽本票分五年給)。我想對她提出民刑事告訴,請問要怎麼做她才不會賴賬?若要私下和解,她簽的本票及和解書若經法院公證,有法律效力嗎?
律師鄭瑞崙答:
抓姦在床,實務上配偶可對第三者提起的告訴,包括刑事的妨害家庭及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。依來文,首次抓姦時對方簽下切結書坦承,且註明已取得配偶原諒,依法妳對這一次通姦行為不能提告。至於第二次抓姦,因只發現男方衣衫不整,能否構成通姦罪很難說,但可依《民法》,主張對方和妳丈夫的不當來往讓妳精神痛苦,要求損害賠償,賠償金額由法院決定。
切結書需法院公證
若切結書曾經法院公證,且載明妳可強制執行,那麼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一百萬元,因切結書與確定判決書具有相同效力,不需再經法院審理、判決。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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