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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夫外遇 不構成通姦判無罪
中央社 2010/08/03
(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3日電)台東市田姓男子因家暴遭法官命令遷離住家,田姓男子索性在外和妻子遠親另築愛巢,妻子憤而提出通姦罪告訴。一審法官認為,2人同居甚至共眠,但不能證明有姦淫,判2人無罪。
55歲的田姓男子因家暴,從民國96年4月起受民事通常保護令命令遷離住家,獨自在外居住。去年3月8日妻子發現丈夫和陳姓遠親同居,報警抓姦。
田姓男子辯稱,陳女沒有房子住,且又是妻子的親戚,於是答應讓她住在一起,才住了2天,陳女睡床上,他睡地板,2人沒有睡在一起。
陳女則說,她和田妻是親戚,幾10年的姐妹情,她沒有妨害家庭,因為母親要看病,所以借住田姓男子家,已經住了1個月。
田妻憤而提出告訴,控告2人涉嫌違反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。
檢察官調查後將田姓男子和陳女起訴,起訴書中表示,房間內床上有2個枕頭,床下沒枕頭,且僅有1條棉被,2人的內衣褲放在一起,證明關係親密;從2人的親密關係來看,同居期間,已有通、相姦事實,因此分別依通姦罪和相姦罪起訴。
不過,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判決2人無罪,判決書中指出,刑法第239條的通、相姦罪成立要件要有「姦淫」,但是當天警察到場時並沒有發現「姦淫」行為;再者,2人同居一室甚至同床共眠行為,有道德上的疑慮,但是不能以此推斷必有通姦行為。
判決書指出,田姓男子和陳女縱有逾越禮份的男女關係,但是檢察官的舉證無法證明2人有通、相姦犯行,因此判處2人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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